一文看懂 專利申請中的“延遲審查”制度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7 21:46:03 瀏覽: 次

延遲審查的規定為:
申請人可以對發明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提出延遲審查請求。
發明專利延遲審查請求,應當由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同時提出,但發明專利申請延遲審查請求自實質審查請求生效之日起生效;
外觀設計延遲審查請求,應當由申請人在提交外觀設計申請的同時提出。延遲期限為自提出延遲審查請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年。
延遲期限屆滿后,該申請將按順序待審。必要時,專利局可以自行啟動審查程序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請求的延遲審查期限終止。
延遲審查是早期公開請求審查制的擴展。“早期公開請求審查制”是專利局對專利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之后,將申請公開,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起一段時間內的任一時間請求實質審查。
這種審查制被多數國家采用,優點:
1,早期公開能夠使專利信息盡早公之于眾。
2,規定期限內請求審查使申請人有充分的時間來考慮是否提出請求以及何時提出請求。實踐中,有相當部分的專利申請在申請人基于商業前景、技術發展等方面的考慮下沒有進入實質審查程序。
3,節約成本,一方面申請人不必為沒有價值的申請支付審查費用,另一方面專利局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審查的工作量。
《專利審查指南》中新增的延遲審查,事實上將進入實質審查程序的期限延長到了最多6年。
世界各國的專利制度中,目前還沒有類似的制度。有的國家例如日本,選擇直接將請求審查的期限規定為7年。
《歐洲專利公約》中雖然規定了提出審查請求期限的延長,但是決定由行政委員會做出,而非由申請人提出請求。
一,延遲審查使申請人有更多的時間來確認申請的價值,考慮其保護范圍,以及選擇提交分案申請等。在實踐中,申請人可以將請求延遲審查與分案策略相結合,從而在盡可能長的時間范圍內保留提出新分案申請的機會,并且為各個申請嘗試不同的爭辯策略。
二,對于具有重大改進或者擁有重要商業價值的專利申請,申請人適度利用延遲審查制度,能夠實現迷惑競爭對手,使其無法及時獲知最終的專利保護范圍,不敢貿然研發同類產品的目的,從而獲得寶貴的競爭時間,在市場上贏得更大的主動權。
三,對于外觀設計申請,延遲審查可以縮短專利公告與產品上市之間的時間差,有助于新產品對消費者產生最大程度的視覺沖擊力和吸引力,并且有效避免競爭對手的仿制。
四,在延遲審查出臺之前,申請人如果希望推遲專利申請的審查進程,一般只能通過答復延期、不全面修改等方式,操作繁瑣,不確定性強,且會影響到正常的審查過程。所以,延遲審查也為申請人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
延遲審查缺點:
1、公開后卻未進入實質審查程序的專利申請,其技術內容即成為公有技術。而延遲審查制度無疑會延長專利技術進入公有領域的時間,減緩公有技術的積累速度。
2、對于社會公眾和競爭對手而言,一項專利申請,哪怕是在公開之后,其權利范圍也將變得更加難以預料。業龍頭企業的技術優勢不斷加大,小微企業的技術創新之路則愈發坎坷。
3、延遲審查必然會使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臨時保護期”相應地延長。由于不確定性和事后追溯的特點,臨時保護期本就存在著很高的操作難度。
專利局仍然保留了終止延遲審查期限,自行啟動審查程序的權力。選擇將延遲審查作為一個選項放置在《專利審查指南》中,也是一種進退兩便的過渡性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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