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德國商標授權確權制度及相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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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一直采用注冊主義,德國最早的成文商標法典是1874年頒布的《商標保護法》,德國行政機關對商標不進行審查,但導致了多種問題,1894年對法律修改為實行商標的審查。后雖然經過多次修改,注冊主義一直沒有發生任何改變,只要經過注冊,商標權利即形成,而雖然使用但未注冊,則該權利未形成。
德國商標審查工作僅針對絕對理由,但是與法國不同的是,采用異議后置程序,德國商標局對申請商標進行基于絕對理由的審查,審查如果通過,則對申請商標予以公告,公告之后的三個月是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利害關系人可以基于相對條款提出申請,德國商標局將對該異議進行審理做出裁定,異議成立則該商標權自始無效。
如果三個月之內沒有人提出異議, 商標就正式注冊并頒發證書。異議雙方將進行三輪質證,首先是被異議人對異議人提交的材料進行質證,之后是異議人對被異議人提交的材料進行質證,最后被異議人對異議人還有一次質證,之后雙方都有兩次最后陳述理由的機會, 期限均為2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還可以申請延期。
德國專利商標局內部的上訴委員會負責商標爭議案件,二戰前該委員會審理并做出的裁定為終局決定。二戰后德國憲法明確要求公共部門的決定均應受司法監督,1962年,德國成立了德國聯邦專利法院,負責商標授權確權有關案件,司法救濟出現。
如果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尋求司法救濟,向德國聯邦專利商標法院提起訴訟,訴訟在異議方和被異議方之間進行,商標局不參加訴訟,除非裁定中涉及公共利益或者法院認為商標局應當就其中的重要問題做出說明而必須進入訴訟。
如果對聯邦專利商標法院做出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進一步上訴至聯邦最高院,但是上訴理由做了較高的限定,只能針對法律問題,不能針對事實問題 ,在實踐中一般僅限于兩種情況,一是法律問題較為根本,二是為了確保司法統一而做出裁定。
很少有案件可以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大多數聯邦專利法院判決都是最終裁決。因此,大多數德國商標案件通常只需要行政一審和司法一審。有利于早日確定權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商標確權中,不論是無效還是撤銷,均以法院訴訟為主,商標局決定為輔。當申請人提出無效或撤銷申請時,商標局將該申請通知當事人,要求其限期進行答辯。如果當事人明確表示無異議或者在通知到達的一定期限內未表示反對,則該商標撤銷或者無效。如果當事人有異議,則該程序直接移轉法院,由法院進行審理。
當然,其中的無效事由包括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因此,在商標確權程序中,商標局僅完成形式上的工作,當出現爭議時,一律交由法院處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德國的商標授權確權制度中涉及雙方當事人的訴訟中設有至少兩個月的冷靜期,為便于雙方的協商談判,這一期限可依據雙方共同申請而延長。
目前德國雖然采用的是注冊主義,但是也有一部分制度借鑒了使用主義,商標連續五年沒有使用將面臨被撤銷的風險,同時在商標異議和商標無效的程序中,利害關系人在先注冊的商標如果五年未使用,則該商標即使已經獲準注冊,但不再享有被保護的權利。
在人員的安排方面,由于商標案件具有很強的專業技術性,行政部門與司法部門之間存在密切關系,人員可以在這兩種機構之間自由流動。專利法官和高級審查員可以很方便的討論問題,通過交換意見各自熟悉對商標案件標準的理解和把握,從而提高了商標管理和司法審查實踐中執法標準的統一性。雙方還將從類似的行政決定和司法判例粗略估計有爭議的商標案件的結果。然后決定采取什么樣的救濟措施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救濟通道。
德國的申請人可以要求加快審查,但前提是需要交納一定的費用。這一可以使得申請人根據自己的市場發展狀態和商標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需要行政機關加快進度,這樣可以建立分層的審查模式,建立在申請人自身的條件和意志下,更好的分配社會資源,有針對性的提高審查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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