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發明專利申請加快審查途徑一:普通加快(AE)
一、概述
加快審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是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于2006年8月推出的程序,適用于發明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審查周期為自申請日起12個月內。
適用此程序的專利申請沒有公開程序(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滿18個月公開),也沒有相應的專利申請公開文獻。
申請加速審查,申請人要提交加速審查請求,支付費用。
申請申請人需要做很多工作,例如審前檢索、分析檢索結果、準備加速審查支持文件等。
二、加快條件
專利申請和后續審查過程中,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權利要求總數不得超過20個,獨立權利要求數不得超過3個,不可以有多重引用的從屬權利要求;
2、所有的權利要求必須針對一項發明;若美國專利局認為權利要求包含多項發明,申請人必須無異議地選取其中一項發明;
3、申請人在遞交專利申請的同時,必須支付所有費用,如申請費、檢索費、審查費等,且必須遞交所有的文件,如發明人的宣誓等;
4、申請必須以電子方式提交;
5、同意和審查員會晤,討論專利審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6、做以下本來應由審查員做的工作:針對要遞交的權利要求進行審前檢索,遞交審前檢索報告,詳細列明自己的檢索途徑、時間等。檢索途徑包括:檢索數據庫(例如美國專利局數據庫、中國專利局數據庫、歐洲專利局數據庫、I E E E文獻等);還要列明檢索的技術類別;關鍵字,關鍵字的組合辦法以及檢索結果。
申請人還要遞交加速審查支持文件,分析檢索結果。該分析要指出每一篇現有文獻公開了哪些權利要求項。針對檢索到的現有文獻,闡明每個權利要求為何具有可專利性等。
三、審查過程
在加速審查請求被批準之后,審查員通常會在兩周之內開始審查。
審查員可能會通過電話與申請人溝通,以盡快解決申請中的問題。
如果審查員發出審查意見書,申請人必須在1個月之內答復,該期限不可延長(常規審查中,期限一般是3個月,可延長到6個月)。若申請人未在1個月之內作出答復,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而不是轉為常規申請。
四、審查結論
以下情況視為完成審查工作:
(1)發出授權通知書
(2)發出最后審查決定
(3)申請人提交繼續審查請求(RCE)
(4)申請人放棄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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