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申請修改申請文件有什么要求?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3-29 16:40:01
根據歐洲專利公約:
1、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根據細則的規定在EPO進行修改,申請人應根據自己的意愿修改專利申請,且修改機會不止一次;
2、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修改的內容不能包括超出專利申請提交時所要保護的主題;
3、歐洲專利修改的內容不能超出專利權所授予的保護范圍。
根據歐洲專利審查指南所述,修改僅限于在實質審查程序、專利異議程序以及專利限制程序中使用。
另外,修改文件時,申請人還必須考慮修改是否被EPO受理以及修改是否被審查員接受這兩個因素。
從字面意思來看,受理(admissible)偏向于形式審查,接受(allowable)偏向于實質審查。從實踐來看,歐洲專利申請和修改必須同時滿足形式和實質上的要求。
修改可受理的一般規則是無論在實審程序、異議程序和限制程序中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了修改。修改可接受的一般規則是:
(1)不能增加原始申請中未披露的主題;
(2)不能引入其他的缺陷,如修改后使得權利要求出現不清楚問題;
(3)不能擴大專利權所授予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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