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日本發明專利關于方法限定產品權利要求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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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爭議在于:該專利的保護范圍是否包括制備和銷售藥物的行為,如果有藥物符合權利要求中化合物的剩余量、但用不同于該權利要求的方法制備時,是否落入該專利保護范圍。
日本最高法院駁回了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判決。最高法院明確認為方法限定產品的權利要求應解釋為包括用與該權利要求方法不同的方法制備的產品。
對于此類權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問題,最高法院明確要求只有在申請時不能用結構或性質直接表明的產品,才可用方法限定產品的權利要求,該方法限定產品權利要求才能滿足法律規定的權利要求必須清楚的要求。
日本專利界評述:此案極重要,該判決對方法限定產品權利要求包括了用不同方法制備的產品的解釋,在專利權解釋方面樹立了一新先例。但其對方法限定產品權利要求規定了必須滿足的清楚的要求。
Shiga認為:該判決對清楚的要求比現行日本專利實踐中對清楚的要求,更為嚴格。現在需要關注看日本專利局在此方面是否有相應變動。
原文刊Lexology 2015-6-15,Recent Supreme Court case: interpretation of product-by-process claim,Shiga International Patent Office,Japan June 12 2015
Case No.: H24(Ju)-1204
原告: Teva Gogyszergyar Zartkoruen Mukodo Reszvenytarsasag
被告: Kyowa Hakko Kirin Co. Ltd.
中國藥科大學 周和平摘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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