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計算機程序的技術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嗎?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3-13 23:30:53

《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審查指南》對該法條的解釋,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狀、構造特征,又包含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改進,則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而由計算機程序限定的技術特征被歸類為方法的一種。
可見,涉及計算機程序的技術,并不是不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只要技術改進中沒有包含方法的改進即可。
案例:201320685722.6 存儲器接口裝置以及集成電路裝置
該實用新型權利要求1內容如下:
1.一種存儲器接口裝置,所述存儲器接口裝置包括:
地址輸入端,從主機控制器的地址流中接收地址信息;
地址輸出端,耦接至多個存儲器裝置和多路復用器;
地址匹配表,包括與備用存儲器位置相對應的至少一個修正地址;
控制模塊,耦接至所述地址匹配表和所述多路復用器,并且接收地址流中的地址信息和所述地址匹配表中的地址信息,并且將替代所述地址匹配表中的識別的不良地址的修正地址傳輸至所述多路復用器,其中所述地址輸出端將地址信息驅動至多個存儲器設備。
在審查過程中,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對于實用新型保護客體的規定駁回了該申請。
申請人提出的復審請求。
復審過程中,原審查部門前置審查后,認為權利要求中是通過現有硬件“控制模塊”執行軟件功能“對數據/地址流進行接收、匹配、不良地址的校正、替換及傳輸”,這是針對解決其技術問題而編程實現的計算機軟件的改進,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堅持原駁回決定。
復審委員會合議組繼續對本案進行審理,然后作出復審決定,撤銷了原審查部門作出的駁回決定。該復審決定的要點在于:判斷以信號流限定的電路結構時,應從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出發,對涉及的軟件內容進行判斷,如果屬于本領域的常用現有技術,未對軟件進行改進,則這種電路結構僅是對硬件結構的改進,屬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
合議組認為,上述權利要求保護的是存儲器接口裝置,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存儲器裝置中存取晶體管和存儲電容器等硬件所導致的問題,提出了將存儲器單元陣列中的不良單元替換的改進。具體如下:權利要求中的接口、地址匹配表、多路復用器、存儲器都是硬件,而根據地址匹配表來尋找存儲器地址及傳輸技術是本領域的常用現有技術,并不涉及對軟件的改進。因此,權利要求的改進是對硬件連接關系的改進。
可見,如果改進的技術中,包含的軟件內容為常用現有技術,改進僅在于硬件結構,則整個技術方案仍然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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