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計算機程序為依據的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權利要求撰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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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25條第1款第(3)項規定,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授予專利權。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3節規定:用于實施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的儀器或裝置,以及在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中使用的物質或材料屬于可被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2017年4月1日,修改后的《專利審查指南》正式實施,放開了對以計算機程序限定的存儲介質的保護,明確了計算機程序可以作為裝置權利要求的組成部分,允許申請人直接描述對其軟件的改進,而不將此程序流程特征理解為限定硬件裝置的方法或功能。
在此基礎上,一項全部以計算機程序流程為依據的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當其撰寫成方法權利要求時,其保護主題是通過計算機執行相應程序流程進行疾病診斷和治療的行為過程,屬于《專利法》第25條予以排除的客體。
當其撰寫為“程序模塊構架”的裝置權利要求,或撰寫為包括程序特征的裝置權利要求,或撰寫為“介質+計算機程序流程”的權利要求時,其要求保護的并不是通過計算機執行相應程序進行疾病診斷與治療的行為過程,而是“能夠執行上述計算機程序流程并實現相應診斷與治療功能的裝置或設備”,或“存儲有上述計算機程序流程的介質”,屬于一種裝置權利要求。這里“程序流程特征”不同于一般的方法特征,不適于再被解讀為限定硬件的方法或功能,也不屬于一般的產品結構特征,而是涉及計算機程序的裝置權利要求的組成部分。由此,包含這些程序模塊或程序流程特征的裝置權利要求,是保護范圍清晰的產品權利要求,不再屬于《專利法》第25條第1款第(3)項予以排除的客體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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