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重要性:紅牛商標一審判決細數案件背后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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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民事判決書((2018) 京民初166)顯示,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簡稱:紅牛飲料公司)與泰國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絲醫藥公司)的紅牛商標案 一審判決,紅牛飲料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均被駁回。
案件要點問題
紅牛飲料方訴訟請求明確為:確認上述“紅牛系列商標”由紅牛飲料公司單獨享有所有權,若不能對此予以確認,則確認上述“紅牛系列商標”由紅牛飲料公司和天絲醫藥公司共同所有。
商標所有權,能靠紅牛飲料公司的“投入”和“貢獻”來決定嗎?
商標權應歸屬于紅牛飲料公司嗎?
我國,商標所有權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兩種。本案所涉17個紅牛系列商標均在泰國天絲名下,且均處于有效狀態。

中國商標網搜索,第一個含中文紅牛的商標,“紅牛 REDBULL”商標申請于1994年11月21日,并于1996年10月7日注冊公告,仍在商標權期限內。
紅牛飲料通過與天絲醫藥簽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獲得商標的使用權無爭議。合同2016年10月6日到期,紅牛飲料公司已無權繼續使用紅牛系列商標。
紅牛飲料公司另辟蹊徑,認為其在“紅牛系列商標”的設計、策劃、申請、注冊、商業價值的形成、品牌維護中做出了巨大的、實質性的、決定性的 貢獻,應享有“紅牛系列商標”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法院表明,作為無形資產的客體并不適用添附取得商標所有權,商譽是承載于商標之上,不能脫離商標而獨立存在。因涉案“紅牛系列商標”的權屬狀態明確,均歸屬于天絲醫藥公司所有,紅牛飲料公司廣告宣傳的投入而認為取得了商標所有權缺乏法律依據。
被許可人并不因在履行許可合同中,對商標進行了廣告宣傳就取得商標所有權。
究竟是許可還是轉讓?
紅牛飲料公司根據“95年合資合同”及“98年合資合同”的約定,“紅牛系列商標”屬于紅牛飲料公司資產的組成部分,對其應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天絲醫藥表示,上述合同有關條款的含義是指天絲醫藥公司作為商標所有權人向紅牛飲料公司提供商標使用許可,絕非轉讓紅牛商標所有權。雙方的爭議點主要在于合同中關于“提供商標”的表述。
北京高院認為,天絲醫藥公司“提供”商標并不能直接解釋為轉讓或者轉移商標的專用權,通過許可方式亦是“提供”的形式之一。
目前搜索紅牛飲料公司名下的紅牛相關商標,均處于未注冊成功的狀態。
2017年8月,天絲醫藥發布公開聲明宣布2016年10月,天絲醫藥對合資公司的紅牛商標許可協議到期,且未予續期。
據不完全統計,華彬集團方面圍繞紅牛商標起訴但又主動撤訴的案子也已不下4起,這難免會有拖延時間的嫌疑。因為紅牛商標權屬之爭遲遲沒有定論,等待裁判生效更需要時間,這就導致了天絲醫藥在先提出的一系列相關的商標侵權案件難以單獨裁決,多起訴訟相互拖延,故而拉長了訴訟周期。
為依法及時公正審理國際商事案件,最高法院設立了國際商事法庭,而“紅牛”公司股權爭議案也成為了國際商事法庭的第一錘,紅牛系列商標案也會很快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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